其次,欧盟的新条例要求这类转基因食品也要贴标签,实际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的需求。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在社会普遍缺乏对转基因技术科学认识的情况下,“转基因”这个标签本身就会使人产生对食品的不信任感。同样采取欧盟式管制模式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这方面就采取了与欧盟不同的做法,规定这类转基因食品无需贴标签。而我国(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这意味着上述经过深加工,不再含有转基因生物或蛋白质的食品仍然要贴标签。此外,即使欧盟新条例也规定:如果偶然混入食品成分的转基因成分比例在0.9%以下,无需贴标签。这不但是因为如此轻微的含量难以对人的健康产生影响,也是因为它无法被检测技术所测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而日本规定的比例更是达到了5%。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则没有对可免于标签要求的转基因含量比例规定下限。这等于要求任何偶然混入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必须贴标签。
我国的这两项规定显然过于苛刻。我国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尚缺乏客观和科学的认识,许多媒体过分渲染转基因技术危害的可能性,也使社会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疑虑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连已被公认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上述特定转基因食品和含有微量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也必须贴上标签,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营成本,并使消费者敬而远之。从长远来看,如果我国消费者对国产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被公认为安全的转基因食品缺乏信心,对我国发展转基因技术、解决粮食问题是不利的。因此,对于经过深加工后不再含有转基因生物或蛋白质的食品,以及偶然混入微量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采取美国式的自愿标签制度,对我国而言应当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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