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From: 新华网 Update: 2007-05-09
近年来,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对植物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加紧了对植物遗传资源的控制和争夺。而我国对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保护管理不力,植物物种外流严重,加强对植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发达国家夺走了不少中国植物资源
记者近期采访了解到,地球上丰富多样的遗传资源,是生物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生物的性状与品质,可以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但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物种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手段,不断从发展中国家搜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并通过对其控制,进而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和经济垄断。
中科院武汉植物园主任黄宏文教授说,21世纪国家间面临着生物资源的激烈竞争,谁先拥有丰富的植物资源,并掌握保护、利用植物资源的新知识和新技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国际上已把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占有情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据介绍,发达国家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甚至偷窃的方式,大量夺取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然后利用先进技术开发新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出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成了无偿提供者。
据中科院武汉植物园副主任许全山介绍,100多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以各种手段夺走了不少中国植物资源。在超市里可以买到的不少进口水果、蔬菜和花卉,其中许多原产地都在中国。国际花卉市场上的西洋杜鹃,就是江西、湖北两省的映山红。据统计,在国内销售的洋水果、洋花卉、洋蔬菜有60%以上的原产地是中国。
大豆原产于我国,目前我国入库保存的野生大豆种质6000多份,约占世界总数的90%,这些宝贵资源孕育着难以估量的生产潜力和科研潜力。但有很多原产于我国的大豆资源,成了美国的专利产品。据黄宏文介绍,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1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
一项统计表明,美国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生物遗传资源占其总量的90%,日本占85%。英国爱丁堡皇家植物园钦定园长斯蒂芬·布莱克摩尔说,一些组织利用他国法律的缺失以及保护意识的淡薄,夺取他国物种、大规模赚取利润的现象至今仍然普遍。
--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记者在近期于武汉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植物园大会期间采访了多位国内外专家,了解到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斯蒂芬·布莱克摩尔认为,中国有许多独有的植物及研发新品种,植物物种的开发利用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大众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相当缺乏。他说,植物保护从业者普遍缺乏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也是造成许多发展中国家植物物种流失的重要原因。中国还需要花力气提高大众植物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其次,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综合性植物遗传资源管理法,现有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管理规定,都是在种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内附带作出的,内容很笼统,不具体。
斯蒂芬·布莱克摩尔认为,中国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物种保护法,规定哪些物种是自己独有的,是稀缺重要的,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利用的方式。而这种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接轨。
再次,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体制也还没有理顺。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专门的植物遗传资源管理机构,林业、农业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政出多门,各部门缺乏配合。法律法规明确的主管机构,不是专门从事植物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往往是综合性部门,既负责开发利用资源,又负责保护管理资源,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这造成植物遗传资源的输入输出缺少统一的法定程序和渠道。
此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很少涉及遗传资源经济开发所获得利益的分享机制。以农业遗传资源为例,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农业遗传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作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但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涉及。
--切实加强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管理
专家建议,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植物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利用的市场化机制等多方面着手,切实加强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管理,保护好我国植物知识产权。
一要建立完善的生物遗传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加紧制定综合性遗传资源保护管理法,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传播、获益分享加以明确规定。具体要明确:植物遗传资源管理机构的权限,哪些生物遗传资源需要取得“事先知情同意”,哪些机构可以获取和转移生物遗传资源的保存或使用技术,生物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合同涉及内容等。
二要建立和完善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专利制度。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为世代保存生物遗传资源的原地居民提供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要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三项原则”,即主权原则、知情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完善保护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研究、整理我国地方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在创造、使用和保存土著优良品种方面的传统技术、知识和做法,并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要进一步明确遗传资源的产权归属以及使用人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争议的协商调解办法、一般限制条件,包括对将来利用的限制、对进出口限制以及对环境无害的具体限制,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要建立和完善保护利用的市场化机制。长期以来,生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造成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性行为和保护积极性下降。要按照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交换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合作双方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信赖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公平分享科研成果和经济利益。
四要争取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话语权。近二三十年来,国际社会已在传统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逐渐形成了要求披露来源、利益分享、尊重提供者的新规则。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话语权不够,只有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内做好保护工作,在国际知识产权讲坛有更大的话语权后,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植物知识产权。
Tag: